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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文简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2004年施行,规定公权力机关如何主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但从法律条文来看,根据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地方的劳动局是有巡视本地企业违反劳动法情况的义务,并且有处罚权;根据第九条,第三人有举报地方企业违法的权利。最后,劳动局根据处罚情况是有财政收入的,我想他们应该很乐意去干。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施行。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 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填表上报。

该规定是我们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一说明各级劳动局有一份年度计划,第二点说明各级劳动局上级有对案件的统计。另外,也印证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第三方举报可行性。

注:目前“劳动保障部门”已并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故上下文中的“劳动部“均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局“指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